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有关事项的意见
一、根据《福建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》(闽建科〔2017〕36号)确定的工作方案,我省全过程咨询试点期已于今年4月份结束,省厅不再继续组织开展试点工作,省厅先前公布的全过程咨询试点企业名单不再适用,也不再公布新的全过程咨询试点企业。
二、对于咨询单位承担全过程咨询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《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发改投资规〔2019〕515号)已作出明确规定,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均有资格承担全过程咨询业务。省厅将继续推动工程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,结合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,在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中推广应用,支持符合条件的,尤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参与。